红星快评|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该被“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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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严惩未成年人犯罪,与是否应该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无必然关系。前者是从惩戒犯罪、抚慰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后者则是从帮助涉罪人员回归社会和正常生活的方面考虑。两者其实并行不悖。
日前,浙江完善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这一新闻在微博上引发热议,甚至不乏指出“变相保护”的反对声。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新制度。2014年,浙江启动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该省检察院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此次则是出台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据《浙江法制报》报道,办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暴力、欺凌事件的多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被人关注,甚至不乏有“严惩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烈呼声。在这一背景下,浙江省出台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规定,也引发了很多网友的不解和疑问。有人提出,“这难道是鼓励未成年人抓紧机会犯罪吗?”
应认识到,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既是时代发展和社会文明的需要,也是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必要措施。
如前所述,屡有曝光的未成年人欺凌乃至恶性暴力事件,让很多人产生了要“严惩未成年人犯罪”或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观点。然而,是否严惩未成年人犯罪,与是否应该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无必然关系。前者是从惩戒犯罪、抚慰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后者则是从帮助涉罪人员回归社会和正常生活的方面考虑。两者其实并行不悖。
而且,从一定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是非判断能力较差,抵御诱惑能力也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犯罪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既是世界文明国家的主流,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应有之义。
甚至可以认为,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管教不当、社会风气不良不无关系。现实中,我们看到很多失足青少年均生活在离异或留守家庭中,没能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也没有适格监护人对其监管约束,以致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基于此,政府和社会在涉罪未成年人服刑完毕后,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也是承担责任的表现。
而封存犯罪记录,遮瑕这一“人生污点”,可以说是帮助他们回归社会的有效做法。要知道,在很多人对“前科”人员抱有偏见、且某些工作需要审查前科的现状下,如果完全暴露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等于将这“不光彩的历史”剥光给众人围观和品评。进而导致求职、就学等受阻,逐步被排挤到社会边缘,甚至重走犯罪之路。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避免给他们贴上“犯罪人”标签。一般而言,因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往往所犯罪行并不十分严重。服刑完毕后,正值步入求学、就业的人生关键阶段。如果能够让他们不因“污点”而受歧视,甚至自暴自弃,无疑能让他们以崭新的面貌重生,步入正途,也让社会上少一个“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真正做到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与呵护。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史洪举
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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