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专家:不超基数二倍设定,体现严格审慎适用

时间 • 2025-11-11 19: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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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的发布受到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特邀监督员、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提出,此次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遵循的原则、范围、构成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

惩罚性赔偿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设定,体现严格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

冯帆表示,作为新设条款,民法典第1232条并未立即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标准,留待审判实践进一步探索和检验。

“经过一年的司法实践和探索,最高法适时出台该司法解释,既延续了民法典设立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精神要义,也为今后该条文发挥更大的法律功效和实践价值提供了方向和指引。”冯帆说。

在冯帆看来,此次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遵循的原则、范围、构成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

冯帆说,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设定,以及综合考量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情形的条文设置,体现了司法解释严格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防止制度被滥用的基本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列举构成“故意”的典型情形,能有效规范和统一法律适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姚辉介绍,民法典针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探索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在充分救济受害主体的同时惩罚恶意侵权人,警示、震慑和预防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就民事责任以补偿为其目的的功能特点而言,惩罚性赔偿并非常态,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一个现实疑难问题。”姚辉说。

姚辉表示,将惩罚性赔偿规则延伸到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既是一项全新的积极探索,更亟需最高裁判机关在理解适用和裁判尺度上予以统一指导。最高法审时度势发布《解释》,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

姚辉提到,针对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故意”要件认定困难,《解释》具体列举了构成“故意”的典型情形,兼顾了类案的一般性和个案的特殊性,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解释》的出台,能够切实地为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提供规则支持,有效规范和统一法律适用,进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为保证惩罚适度有效、不被滥用,《解释》明确了不得单独起诉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表示,民法典第1232条创新性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是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为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同时为审判实践提供具体的裁判指引,《解释》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完善细化规定,确保了该项制度的正确适用,有效起到惩治不法、震慑和遏制潜在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作用。

秦天宝说,为保证惩罚适度有效、不被滥用,《解释》明确了不得单独起诉、倍数限定以及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综合考量等内容,是谦抑原则的体现。《解释》还原则性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参照适用,同时也为后续的规则制定、制度发展预留了空间,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继续完善。

秦天宝提到,《解释》针对审判实践中普遍关切的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基数计算、倍数确定等具体问题,逐一予以明确,还细化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要件时的判断依据,认定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时的考量因素、典型情形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指引,也为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统一裁判尺度、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制度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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