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能先得到房屋吗?
时间 • 2025-07-26 00:17:51
合同
张三
房屋
第二百二十期
张三与李四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张三将名下一处房产以200万元卖给李四,李四先支付了150万元购房款,张三也将房产证交给李四,两人约定等过户时再支付剩余的50万元。结果,张三一房二卖,将房产证挂失后,重新领证,接着又将房屋以220万元卖给王五,并且还办理了过户手续。王五对张三和李四的买卖行为毫不知情。李四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要求该套房屋归自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李四买房在先,但因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尚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王五作为善意第三人,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王五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充分保护,王五作为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四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李四购房的愿望落空了。那么,李四的权利该如何保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效力与房产登记行为是相分离的,没有办理登记只是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李四可以依据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三承担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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