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人员自称“理工大教授”频频出席学术活动 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抓;律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不是一回事

时间 • 2025-07-31 23: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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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局人员自称“理工大教授”频频出席学术活动 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抓;律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不是一回事

7月4日,辽宁省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通报,工作人员魏新河因涉嫌招摇撞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律师进行解读,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有所不同,主打一个“冒充公务员、民警等”。

>>通报发布锦州市林草局工作人员涉嫌招摇撞骗罪

辽宁省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7月4日发布通报:近日,针对网络反映疑似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魏新河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身份参加学术会议的相关信息,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通报显示,魏新河,男,1978年10月出生,系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自2022年以来,为提高知名度等个人目的,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目前,经研究决定,该局已停止魏新河工作。因涉嫌招摇撞骗罪,魏新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律师说法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说,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朱长江说,招摇撞骗罪在实践案例中可能表现为以下情形: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以此进行欺骗和诈骗行为;行为人利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虚假宣传、招揽生意等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为借口,进行非法收费、索贿等行为。

朱长江认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侵犯对象不同:招摇撞骗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而诈骗罪的对象可以是个人、组织或者国家机关。

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欺骗,而诈骗罪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

犯罪数额不同:招摇撞骗罪对犯罪数额没有明确的限制,而诈骗罪对犯罪数额有一定的限制。

犯罪目的不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导致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主动处分财物。

招摇撞骗冒充为主,诈骗虚构事实为主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海博认为,招摇撞骗罪是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丁海博说,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虽然都表现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且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被骗人的财物为目的。但该两个罪名确实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首先,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在侵犯客体方面除了公私财产权利外,主要是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其次,进行欺骗的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诈骗行为。

再次,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为广泛,可以包括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的占有,如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非法利益。

最后,两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同,诈骗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诈骗罪,该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且在三万元以下。而招摇撞骗罪的认定并无数额要求,只要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即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实践中常见于冒充公检法催债,诈骗罪多见裸聊电诈等

丁海博说,招摇撞骗罪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就是谎称系法院或公安机关人员进行债务催收的情况。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审理的(2019)陕0113刑初1122号案件就是上述情况,该案中多名被告人系深圳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接受银行委托做信用卡催收工作。部分人员为尽快催收欠款并获取高额提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伪造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国家机关公文发送给欠款人,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给欠款人发短信,致使欠款人误以为其被司法机关处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最终认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丁海博认为,诈骗罪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如日常生活中收到短息称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本人验证并暂时转移存款最终导致被骗,以及利用女色进行的裸聊诈骗等行为,只要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诈骗罪,犯罪方式及案例较为多样。

招摇撞骗罪最高判10年,冒充民警将从重处罚

陕西轩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文律师认为,关于魏新河冒充学者、虚构单位频繁混迹多场学术活动一事,已被相关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涉嫌罪名为招摇撞骗罪。所谓招摇撞骗罪,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杨文说,对于犯此罪的,如果情节较轻,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地,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将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诈骗最低处罚金,最高可判无期

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杨文认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客观要件上,诈骗罪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杨文说,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杨文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都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欺诈的犯罪类型,因此导致在一些案例中二者容易混淆。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的,最低刑罚为单处罚金,而最高刑罚可以处无期徒刑,刑罚的跨度是非常大的。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都是欺骗,但招摇撞骗不一定骗钱

杨文认为,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的多,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杨文解读,这是因为招摇撞骗罪未必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提醒:打点关系涉及钱财要小心,不做被告人也不当被害人

杨文说,在实践中,有冒充警察身份,学者身份等进行招摇撞骗;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以各种身份、手段进行诈骗,婚恋诈骗,办学诈骗等等。两罪在实践中包括并不限于以上情形,其犯罪手段多样化,防不胜防。

杨文提醒,社交中要提高警惕,尤其碰到主动提出能帮忙打点关系的,涉及钱财来往时,更要仔细甄别,提高警惕,不轻信他人,以免上当受骗。以任何形式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你不会成为被告人,也不要让自己成为招摇撞骗的被害人,不轻信所谓关系,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佘欣编辑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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